百色生活网

搜索
百色生活网 首 页 房产地产 查看内容

购房者注意!出售住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将获退税优惠

2022-9-30 19:28| 发布者:生活委员| 查看:46212| 评论:0|来自: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9月30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30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具体来看,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该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该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公告显示,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另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该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新经纬APP)


版权声明:本文系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转载文章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以及对其真实性负责。因本篇文章转载众多,无法确认真正原始作者,故仅标明转载来源。本文中除标明来源的图片,其余均来自网络公开渠道,不能识别其来源,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删除内容以保证您的权益!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